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除應先行提供其醫療服務外,並應留存繳費、退費紀錄。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除應先行提供其醫療服務外,並應留存繳費、退費紀錄。 根據以上法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保險對象未能及時提供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的情況下,仍應提供醫療服務,並且必須保存繳費、退費紀錄作為紀錄。這樣可以確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因故未能提供文件的情況下,仍能提供醫療服務,并保留相應的紀錄以便日後查證。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2條,並根據最新修訂法規進行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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