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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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