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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特約之申請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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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醫事機構申請特約應檢具文件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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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
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具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僅得依其執業執照登記之類別,申請特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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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特約之申請及審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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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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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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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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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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