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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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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2. 2.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
  3. 3.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具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僅得依其執業執照登記之類別,申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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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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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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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