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應依公平、對等、尊重及互信原則為之。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應以公平、對等、尊重及互信原則為之。這表示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之間的特約及管理關係中,應當遵循公平對待、對等協商、互相尊重和建立互信的準則。這可以作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進行合作及管理的準則,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