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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2. 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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