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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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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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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
非
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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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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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特約之申請及審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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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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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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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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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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