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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
  2.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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