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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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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
  2. 2.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根據該法例所述,保險病房指的是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並且未收取病房費差額的病房。除非是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或者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根據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收取保險對象病房費差額,並且特定病房類型設定了特定的收費標準。這符合法規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費行為的規定,在具體病房收費標準上有所區分。 參考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法》 舉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一家特約醫院提供了保險對象急性病房的住院診療,根據法例,該特約醫院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这符合法規對於急性病房收費標準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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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除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