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院之病床,除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應向保險人報請備查。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特約醫院的病床除了要經過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還應向保險人報請備查。這代表特約醫院在設立或增加病床時,需要經過相關的醫療機構和保險人的審查和批准。 此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根據這項規定,特約醫院執行高科技診療項目應事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方可施行。這表示特約醫院需要在執行特殊的醫療項目時,需要事先向保險人報請審查同意,才能進行治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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