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任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提供服務之費用,本保險不予支付。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條,負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在任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提供服務之費用時,如果符合特定情況,保險不予支付。例如,根據全民健保法第81條第1項的規定,若醫事人員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保險可能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2倍至20倍之罰鍰,甚至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刑事訴訟。因此,若負責提供醫療服務的醫事人員有上述行為,相關費用可能不會被全民健康保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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