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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負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任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提供服務之費用,本保險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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