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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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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
  2. 2.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
  3. 3.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於其申請特約日前五年內,未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七條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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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前項契約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