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7條,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規定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到停約或終止特約時,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在停約期間或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的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此項處分的受不予支付的醫事人員,視為受到停約或終止特約的處分。例子可以是根據法條規定,某醫事人員在特約終止後仍提供醫療服務,但根據第47條的規定,這些費用不會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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