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有前開之情事者,亦同。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有前開之情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