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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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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二、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三、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 四、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五、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六、容留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2. 2.前項應扣減金額,保險人得於應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逕行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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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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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