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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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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保險人分別處罰三次後,再有違反。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違約記點三次後,再有違反。 三、經扣減醫療費用三次後,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四、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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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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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