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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68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自立名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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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健保特約醫事機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違者可檢舉退費。

Q · 醫院收據出現我看不懂的收費項目,可以拒付嗎?

能。未獲健保署核准的項目可拒付並檢舉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除本法另有規定(部分負擔、掛號費、差額負擔等)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費。結帳當下你可要求醫院出示該收費項目的健保署核准依據,對方拿不出來即可拒付。事後可撥打健保署檢舉專線 0800-030-598 或書面陳情,成案後醫院須退費並被違約記點。

白話解讀

全台灣超過九成的醫院和診所是健保特約機構,這代表它們向你收的每一筆錢都受到法律約束。68條的核心規則只有一句話:除了健保署明確允許的項目(部分負擔、掛號費、差額負擔自費品項),醫院不能「自立名目」向你收費。但實務上,「自立名目」的事每天在發生:「特殊衛材費」「個別護理費」「儀器使用費」這些聽起來像那麼一回事的名目,很多根本不在健保署的核准清單上。一般人看到收據上有寫明細就覺得「應該合理吧」,付了就走。但你有權當場逐項要求醫院出示這個名目的健保署核准依據。對方拿不出來,你可以拒付,事後可以向健保署檢舉,醫院會被罰錢甚至解除特約。這不是奧客行為,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費邊界條款,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部分負擔、掛號費、差額負擔)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違反者由健保署依特約管理辦法裁處違約記點,累積達一定點數可解除特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據上看到不認識的收費名目,怎麼分辨是不是該付?

原則上分三種狀況:(1) 健保有給付的項目,醫院只能收部分負擔,不能再加收任何「升級費」;(2) 健保不給付但屬於「差額負擔」的項目(如特殊水晶體、心臟支架),醫院可以收差額但必須在健保署核准清單內,且要事前告知健保款的選項;(3) 完全自費項目必須事先簽署「自費同意書」並清楚告知。沒有任何依據的「自立名目」收費就是違反第 68 條。內行人提示:結帳前直接問櫃台「這個項目有沒有健保署核准的依據」,對方含糊其辭就要警覺。

Q2已經付了之後才發現是不該收的,能拿回來嗎?

可以。第一步保留所有收據和繳費證明,第二步向健保署檢舉(電話 0800-030-598 或書面陳情)。健保署受理後會調查,認定違法的話會要求醫院退費並對醫院裁罰。退費請求本身屬於民事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消滅時效 15 年。內行人提示:個別退費金額通常不大,但檢舉的價值不只在你拿回的那筆錢,更在於阻止醫院繼續對其他病患做同樣的事。

Q3醫師說「健保的不好,建議自費」,我可以拒絕嗎?這樣會被擺爛嗎?

你完全可以拒絕,醫師有義務同時提供健保款的選項並清楚告知差異,不能只推薦自費而隱瞞健保選項。如果醫師因為你選健保款而態度變差或拒絕治療,這已經涉及違反醫療法的醫療義務,可向衛生局申訴。內行人提示:醫師推薦自費品項時,主動要求他寫下「健保款也可以使用,但功能差異是 OOO」並簽名,這個動作會讓不正當的自費推薦立刻消失,因為醫師不敢在書面上做不實聲明。

Q4健保法 68 條是什麼?

規範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收費邊界,除部分負擔、掛號費、差額負擔等明文核准項目外,禁止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費,違規由健保署違約記點處置。

Q5什麼叫醫院自立名目收費?

醫院虛立健保署未核准的項目向病患收錢,常見如「特殊衛材費」「個別護理費」「儀器使用費」等聽起來合理但不在健保署公告清單內的收費。

Q6部分負擔、差額負擔、掛號費差在哪?

部分負擔是法定義務(健保有給付的項目你也要分擔一部分)、差額負擔是健保款 vs 升級款的差價、掛號費是醫院行政費用上限由衛生局公告。三者都是合法,自立名目都不合法。

Q7特殊衛材費合法嗎?

看是否在健保署核准的特材差額負擔清單內。如果是核准清單內品項且醫院盡告知義務即合法;若非核准項目則違反 68 條。可上 nhi.gov.tw 查詢。

Q8結帳看到不明收費怎麼辦?

當場要求櫃台出示該項目的健保署核准依據條文編號。對方拿不出來即可拒付。同時拍照保留完整收據作為日後檢舉證據。

Q9怎麼向健保署檢舉醫院亂收費?

撥打健保署檢舉專線 0800-030-598 或書面陳情至各區業務組,附上收據、收費明細、爭議說明。受理後 1-3 個月內調查。

Q10已經付了的不合理收費怎麼追回?

雙軌路徑:(1) 健保署檢舉路徑(成案後醫院須退費 + 違約記點);(2) 民事不當得利路徑(民法 179 條,時效 15 年)。建議先走檢舉路徑,壓力較大。

Q11健保署檢舉專線是多少?

全國檢舉專線 0800-030-598(免付費),或上健保署官網 nhi.gov.tw 線上陳情,或書面寄至各區業務組。

Q12健保法 68 條 vs 醫療法 22 條差在哪?

醫療法 22 條規範所有醫院收費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標準,違規由衛生局處置;健保法 68 條只規範健保特約機構提供健保給付服務時的收費,違規由健保署處置。兩條可同時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部分負擔差額負擔掛號費自立名目(違法)
合法依據全民健保法第 43 條明文健保署公告核准項目清單各縣市衛生局公告上限無任何法律或公告依據
事前告知義務結帳時告知即可須事前說明健保款選項與差異並簽署同意書醫院須在櫃台明顯處公告金額無告知合法性可言
你能拒付嗎不能(法定義務)可,改選健保款可協商但實務上不可拒完全可拒付並檢舉
事後追回不可未盡告知義務可追回超出公告上限可追回向健保署檢舉 + 民事不當得利請求

部分負擔

合法依據
全民健保法第 43 條明文
事前告知義務
結帳時告知即可
你能拒付嗎
不能(法定義務)
事後追回
不可

差額負擔

合法依據
健保署公告核准項目清單
事前告知義務
須事前說明健保款選項與差異並簽署同意書
你能拒付嗎
可,改選健保款
事後追回
未盡告知義務可追回

掛號費

合法依據
各縣市衛生局公告上限
事前告知義務
醫院須在櫃台明顯處公告金額
你能拒付嗎
可協商但實務上不可拒
事後追回
超出公告上限可追回

自立名目(違法)

合法依據
無任何法律或公告依據
事前告知義務
無告知合法性可言
你能拒付嗎
完全可拒付並檢舉
事後追回
向健保署檢舉 + 民事不當得利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健康保険法第 86 条 + 保険医療機関及び保険医療養担当規則第 5 条(療養の給付に係る費用以外の徴収禁止)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 42 조 + 제 57 조(요양기관 부당이득 환수)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 32 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不得收費)
德國SGB V § 28 + § 109(vertragsärztliche Leistungserbringer dürfen über Zuzahlungen hinaus keine Eigenanteile fordern)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2-2-1(tarifs opposables aux médecins conventionnés secteur 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設備費用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

立法理由一、明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之來源。   二、明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設備費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0719 制定)

一、明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之來源。   二、明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設備費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

(1000104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