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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8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自立名目收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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