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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9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負查核健保卡之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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