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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0 條(保險對象就醫之權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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