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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1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2.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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