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的情節一至九,有以下的法律規定和解釋: 一、該條第一款指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若未按照醫事法令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轉診業務,將被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 二、第二款則規定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也將被予以違約記點。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合法運作,以及保障保險對象的權益。在案例上,這些規定的例子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版本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相關文件,有關具體案例可以在相關文件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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