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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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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提供服務之有關帳冊、簿據之記載,應與向保險人申報者相符,並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確保其提供的服務記載與向保險人申報的相符,並保存至少五年。這表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該保持其帳冊、簿據等記錄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以便日後的審查和查核。 參考資料: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 - 相關案例:根據《醫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醫事服務機構應保存患者就醫紀錄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為五年。例如,一家診所必須保留患者的就醫紀錄,並確保這些紀錄和其向保險人申報的資料相符,並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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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提供服務之有關帳冊、簿據之記載,應與向保險人申報者相符,並應保存五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