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提供服務之有關帳冊、簿據之記載,應與向保險人申報者相符,並應保存五年。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確保其提供的服務記載與向保險人申報的相符,並保存至少五年。這表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該保持其帳冊、簿據等記錄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以便日後的審查和查核。 參考資料: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 - 相關案例:根據《醫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醫事服務機構應保存患者就醫紀錄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為五年。例如,一家診所必須保留患者的就醫紀錄,並確保這些紀錄和其向保險人申報的資料相符,並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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