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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0 條(提供資料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2.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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