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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79相關資料之提供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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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2. 2.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規定健保署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業務必要資料,對方不得拒絕,但取得後須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並依個資法處理。

Q · 健保署可以查我的稅務、戶政、勞保資料嗎?我能拒絕嗎?

可以查且你無法拒絕,但他們有個資法保護義務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健保署為辦理保險業務所需,得向戶政、國稅、勞保等相關機關調閱必要資料,各機關不得拒絕,個人也無選擇退出的權利。但第 2 項規定健保署取得資料後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存與利用,這就是你可以反向主張的剎車。

白話解讀

健保不是一個獨立的資訊島。你每次就醫、繳保費、拿藥的背後,健保署需要對比你在戶政、稅務、勞保等不同機關的資料,才能計算你的保費級距、確認你的投保單位、處理補助申請。這條就是健保署跨機關調閱資料的法律基礎:保險人(健保署)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的必要資料,可以向相關機關請求,而且對方「不得拒絕」。四個字講得很硬,背後的法理是:健保是法定強制保險,跨機關協作是制度必要。但立法者也知道這等於打開了一道個資的全家桶大門,所以第二項加了剎車:健保署取得的資料必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是要像用自己的資料那樣小心保管),資料的保存和利用都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這條是資料串接和個資保護之間的拉鋸線。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為健保業務跨機關資料調閱之法律基礎,第 1 項授予保險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相關機關請求必要資料之權限,並課予各該機關「不得拒絕」之協力義務;第 2 項則同步課予保險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資料保存與利用之義務,構成資料整合與個資保護之雙軌制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健保署可以看到我哪些資料?

凡是「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都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涵蓋範圍,實務上至少包含戶政、稅務所得、勞保投保、移民署出入境、社福補助等。這些資料依法其他機關不得拒絕提供。內行人提示:健保署通常不是「隨時看你的資料」而是「業務觸發時批次調閱」,例如年度保費調整時調閱所得、處理生育補助時調閱戶政。了解觸發時點可以預判你的資料正在被誰看。

Q2我可以要求健保署不要調我的稅務資料嗎?

不能。健保是強制保險,保費級距依法要對應所得級距計算,所得資料屬於本條定義的「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你沒有選擇退出的權利。內行人提示:不能拒絕調閱,但可以要求健保署書面說明調閱的法律依據、範圍、保存期限,並依個資法第 3 條查詢你的資料被如何利用,這是你手上真正可以打的牌。

Q3全民健保法第 79 條是什麼?

授權健保署向相關機關調閱業務必要資料,並課予善良管理人義務的雙軌條款。第 1 項給授權、第 2 項給剎車。

Q4什麼叫「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與保費計算、投保資格、給付審核、申辦補助等業務有直接關聯的資料,例如戶政、所得、勞保投保、出入境紀錄。

Q5什麼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處理他人事務時應具備之客觀注意程度,標準高於一般人,相當於該事務類型專業人員應有之注意程度。

Q6本條的「保險人」是指誰?

依全民健保法第 7 條,保險人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是負責辦理健保業務的行政機關。

Q7健保署怎麼向其他機關調閱資料?

透過機關間電子資料交換系統批次串接,或個案發函要求提供,依本條第 1 項對方機關不得拒絕。

Q8怎麼查健保署有沒有調閱我的資料?

依個資法第 3 條向健保署個資保護聯絡窗口提出書面查詢、要求複製,健保署需於 30 日內回覆。

Q9如果健保署洩漏資料怎麼求償?

可依個資法第 28 條(公務機關損害賠償)+ 本條第 2 項善良管理人義務違反 + 國賠法第 2 條同時主張。

Q10如何質疑健保署的保費級距計算?

源頭資料先查(國稅局所得清單)→ 源頭錯就先在源頭修正 → 健保署會自動跟著更新,比直接跟健保署爭論有效。

Q11本條 vs 全民健保法第 80 條差在哪?

79 條對其他機關調閱、80 條對保險對象/投保單位/醫事機構調閱。兩條構成『對機關 vs 對人民』的雙軸體系。

Q12本條 vs 個資法第 15 條怎麼適用?

本條是特別法授權(健保業務專用),個資法第 15 條是普通法要件。優先適用本條,未規定處回到個資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 articleCompare to act 80Compare to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15
調閱對象向其他機關(戶政、稅務、勞保)向保險對象、投保單位、醫事機構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的一般要件
拒絕權對方機關不得拒絕投保單位等亦不得規避依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蒐集
保護義務善良管理人 + 個資法同受個資法規範特定目的拘束 + 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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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對象
向其他機關(戶政、稅務、勞保)
拒絕權
對方機關不得拒絕
保護義務
善良管理人 + 個資法

Compare to act 80

調閱對象
向保險對象、投保單位、醫事機構
拒絕權
投保單位等亦不得規避
保護義務
同受個資法規範

Compare to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15

調閱對象
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的一般要件
拒絕權
依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蒐集
保護義務
特定目的拘束 + 合理方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健康保険法 第113条の2(資料の提供等)+ 健康保険法 第205条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96조(자료의 제공)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36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權)
德國Sozialgesetzbuch X (SGB X) § 67 ff.(Sozialdatenschutz)+ SGB V § 284(Krankenkassen Datenerhebung)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 114-12 à L. 114-19(échanges d'informations entre organismes)
美國42 U.S.C. § 1306(disclosure restrictions under Social Security Act)+ HIPAA Privacy Rule(45 CFR §164.51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實施具體預防保健措施著有績效者,保險人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為鼓勵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採行預防保健措施,爰明定本條文。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投保、退保及保險經費、保險費計繳等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及內容。   三、由於保險人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基於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之安全性,爰明定其內部之管控稽核機制,同時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避免資料外洩。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0830719 制定)

為鼓勵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採行預防保健措施,爰明定本條文。

(10001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投保、退保及保險經費、保險費計繳等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及內容。   三、由於保險人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基於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之安全性,爰明定其內部之管控稽核機制,同時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避免資料外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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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