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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9 條(相關資料之提供及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2.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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