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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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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但以一次為限。
  2. 2.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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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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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