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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但以一次為限。
  2. 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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