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 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 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 三、特約期間曾受停約,期滿後已完成改善。 四、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已繳清。 五、未有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四十五條所定情事。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 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 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 三、特約期間曾受停約,期滿後已完成改善。 四、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已繳清。 五、未有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四十五條所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