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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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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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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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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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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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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 一、審定擬辦之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