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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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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 三、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逐一表示意見;其為反對意見者,並應附具理由。 四、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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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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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