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 三、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逐一表示意見;其為反對意見者,並應附具理由。 四、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
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