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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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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2. 2.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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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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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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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3 條規定:「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