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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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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爭審會)提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申請人應在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申請書需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提出。 這項法條的解釋是申請人需要在特定期限內提起申請,並填寫相應的申請書向爭審會提出。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再訴願決定」和「再審之訴駁回」的案例,申請人在遭受不公正處分時,可適用此法條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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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