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爭審會)提起之。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申請人應在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申請書需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提出。 這項法條的解釋是申請人需要在特定期限內提起申請,並填寫相應的申請書向爭審會提出。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再訴願決定」和「再審之訴駁回」的案例,申請人在遭受不公正處分時,可適用此法條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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