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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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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之申請,以爭審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其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政機關之郵戳為準。
  2. 2.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申請審議期間者,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審議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3. 3.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請審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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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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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復原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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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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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5 條規定:「審議之申請,以爭審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其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政機關之郵戳為準。因天災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