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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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償還貸款: 一、償還起始日: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確定之清償日期以貸款申請書上所載為準。 二、償還金額: (一)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二)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成員,其每月償還金額,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第六類保險對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為上限,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計繳之保險費為下限。 三、償還方式: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代收機構繳納。
- 2.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式償還。
- 3.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得向保險人申請延緩清償貸款或變更償還金額。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每年查核其清償能力,於具備清償能力時,經保險人以書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除自願提前清償外,變更後之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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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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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能力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核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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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