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分娩引起之合併症或生產後於當次住院中併行其他疾病之治療者,得免自行負擔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7條,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分娩引起之合併症或生產後於當次住院中併行其他疾病之治療者,得免自行負擔費用。其中之範例可以舉林瑞龍於日本緊急住院診療,出現合併症或生產後需要併行其他疾病之治療,依照該法條可以免除自行負擔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