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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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預撥該季之醫療費用予健保保險人,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醫療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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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