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1 條,此辦法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訂定的。該辦法對於保險對象因公共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進行了具體規範,並且提供了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和這項辦法,保險對象在相應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主張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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