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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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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
  2. 2.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 二、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務。 三、保險人正式確認之期限。
  3. 3.第三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將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據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於獲悉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後,應即通知該責任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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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前項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