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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與藥商簽訂價量協議之項目,依價量協議檢討調整後之藥品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
  2. 前項藥品用本辦法第二章藥價調查及調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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