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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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之優生保健措施費用,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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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補助之優生保健措施費用,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依據此條款,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經費來支持優生保健措施的補助。 舉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2目及第2款的相關規定,補助的優生保健措施費用需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例如,中央及直轄市政府需在年度預算中設定相關經費來支持優生保健措施的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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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