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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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產前遺傳診斷之醫療機構與產前遺傳檢驗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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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從事產前遺傳診斷之醫療機構與產前遺傳檢驗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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