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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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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施行產前遺傳診斷,應事前提供受檢人遺傳諮詢,並告知從事該項檢查之目的、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經取得受檢人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書,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並應主動告知受檢人產前遺傳診斷結果及提供遺傳諮詢。 醫療機構執行前項業務,應製作病歷紀錄。 第一項同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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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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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產前遺傳診斷,應事前提供受檢人遺傳諮詢,並告知從事該項檢查之目的、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