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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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施行產前遺傳診斷,應事前提供受檢人遺傳諮詢,並告知從事該項檢查之目的、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經取得受檢人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書,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並應主動告知受檢人產前遺傳診斷結果及提供遺傳諮詢。 醫療機構執行前項業務,應製作病歷紀錄。 第一項同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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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療機構施行產前遺傳診斷,應事前提供受檢人遺傳諮詢,並告知從事該項檢查之目的、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經取得受檢人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書,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並應主動告知受檢人產前遺傳診斷結果及提供遺傳諮詢。 醫療機構執行前項業務,應製作病歷紀錄。 第一項同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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