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之主持人、施術醫師或技術員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11條,當機構的主持人、施術醫師或技術員有異動時,必須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條法條的依據主要是來自人工生殖醫學法,並根據該法律條文,任何機構在人事異動時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例如,如果某人工生殖機構的主持人離職或轉任,根據這個法條就需要向主管機關做出報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