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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
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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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
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
主管機關
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
廢止
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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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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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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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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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益法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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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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