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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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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2. 2.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
  3. 3.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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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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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