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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2. 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
  3. 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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