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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14 條

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 一、領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其設立目的為公益且屬營利性質者。 二、置有專任品質管理員一名以上,並指定一名為主持人,負責精子檢查、儲存、提供之品質管制,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宜。 三、附表五所定設施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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