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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款所定品質管理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醫事檢驗師(生)證書,且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三個月以上精子檢查、判讀、冷凍及儲存等訓練持有證明者。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技術員之資格者。
  2. 前項第一款所稱訓練,應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醫療機構內為之。
  3. 品質管理員應每三年接受十二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內分泌或心理、倫理及法律等課程之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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