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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精子保存庫接受捐贈之精子,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贈其他醫療機構。
  2. 精子保存庫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精子得為部分之提供。但提供予第二醫療機構時,須確定前一醫療機構施術後,該捐贈人精子已無剩餘且無活產或無儲存該捐贈人精子所形成之胚胎,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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