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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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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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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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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子保存庫應確認捐贈人已接受健康檢查及評估,並依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製作紀錄且妥善保存,精子提供至醫療機構使用時,該紀錄影本應隨同移轉至醫療機構保存。
精子保存庫對於前項紀錄,應於精子使用或銷毀後繼續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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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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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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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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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益法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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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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