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精子保存庫應確認捐贈人已接受健康檢查及評估,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紀錄且妥善保存,精子提供至醫療機構使用時,該紀錄影本應隨同移轉至醫療機構保存。
- 精子保存庫對於前項紀錄,應於精子使用或銷毀後繼續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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