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依本法規定申請首次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開業執照影本。 二、第二條至前條所定之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第二條第五款所定設施與設備清冊。 四、作業手冊包括: (一)培養液之準備。 (二)精子與卵子之準備及授精。 (三)卵與胚胎之分級。 (四)顯微操作。 (五)冷凍與解凍、電腦控制式冷凍機或相當冷凍胚胎設備操作之流程。 (六)二氧化碳培養箱測試規範。 (七)胚胎室品質管制措施。 五、二氧化碳培養箱測試、電腦控制式冷凍機或相當冷凍胚胎設備操作測試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