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
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
所定一定訓練,規定如下: 一、於
主管機關
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三個月以上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諮商及相關
法令
等訓練。 二、每三年接受十八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內分泌、諮商、心理、倫理及法律課程之繼續教育,且心理、倫理及法律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
前項之訓練,應取得載有相關訓練內容之證明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2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2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公益法人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附則 §2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