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器之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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