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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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表二至附表四所定各項物質之含量,應一併說明其檢驗方法,並依各該附表內相關欄位加註事項,以最小使用或販賣單位檢驗、申報之。
- 2.前項檢驗方法,於定有國家標準時,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時,依國際通用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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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3條第1項,菸品中含量應一併說明其檢驗方法,並依各該附表內相關欄位加註事項,以最小使用或販賣單位檢驗、申報之。換言之,菸品資料申報時,不僅要申報各項物質的含量,還必須在申報中說明其檢驗方法,並按照最小使用或販賣單位進行檢驗與申報。 根據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3條第2項,當定有國家標準時,應依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方法;若沒有國家標準,則應依照國際通用的方法進行檢驗。 參考資料:“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衛生福利部,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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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