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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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次製造或輸入之品牌、品項或新列入菸品品項識別碼時,業者應於依菸酒稅法及本法規定完納稅捐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首次申報。
- 2.辦理首次申報後,附表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異動申報。
- 3.業者完成前二項申報之次一年度起,每年十二月應辦理更新申報。但無製造或輸入之事實起滿二年後,得免辦理。
- 4.已停止製造或輸入達二年以上之菸品,同一業者再行製造或輸入時,應辦理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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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