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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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申報資料: 一、供品管、試驗之用者。 二、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且於菸品容器明顯標示用途者。 三、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許可供特定用途,於原因消失後三十日內退運或銷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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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申報資料: 一、供品管、試驗之用者。 二、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且於菸品容器明顯標示用途者。 三、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許可供特定用途,於原因消失後三十日內退運或銷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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