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
本條例所稱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因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致中毒者。 前項油症患者分類如下: 一、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或經審查確認。 (二)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其生母為前目之第一代油症患者,或經審查確認。 二、第二代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油症患者。
立法理由一、油症患者之定義及分類。 二、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六十八年間發生多氯聯苯污染米糠油事件,直接食用污染油,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者;新增者須經審查確認。又考量多氯聯苯可通過胎盤,直接影響胎兒,尤其是六十八年女性中毒者若有懷孕情形,對於胎兒健康影響更甚,故生母為中央主管機關列冊之第一代油症患者,其子女以出生日期區分,於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者亦列為第一代中毒者;新增者須經審查確認。另於七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油症患者,列為第二代油症患者。
一、油症患者之定義及分類。 二、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六十八年間發生多氯聯苯污染米糠油事件,直接食用污染油,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者;新增者須經審查確認。又考量多氯聯苯可通過胎盤,直接影響胎兒,尤其是六十八年女性中毒者若有懷孕情形,對於胎兒健康影響更甚,故生母為中央主管機關列冊之第一代油症患者,其子女以出生日期區分,於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者亦列為第一代中毒者;新增者須經審查確認。另於七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油症患者,列為第二代油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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